帳戶通告

  

申請表格 4

現有帳戶戶主申請發出處置建築廢物的『載運入帳票』
  • 申請人資料
  • 建造工程合約資料
  • 申請發出『載運入帳票』
  • 申請人聲明
  • 總結
  • 申請確認

申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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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工程合約資料

不須填寫建造工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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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發出『載運入帳票』

如果帳戶戶主早前選擇了自動補發載運入帳票,自動補發功能將會失效,系统會改發電郵提醒帳戶戶主填寫申請表格4申請載運入帳票。
申請人須將已貼上郵票及寫上回郵地址的信封交回環境保護署(地址:香港堅尼地城域多利道88號3樓西翼) ,並於封面註明『申請編號』及『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計劃』。每個回郵信封最多只可夾附20張「載運入帳票」。如所需數量多於20張,申請人須提供足夠貼上郵票的回郵信封。(以2026年4月13日的郵費計算,申請 1-5張、6-12 張及13-20張「載運入帳票」,其郵費分別為$2.4、$3.5、$5.6。以外,提供的回郵信封的最大尺寸為165毫米 x 245毫米 x 5毫米(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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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聲明

(如申請人是公司,則須由該公司之擁有人或所指定及授權的董事 / 經理簽署。)


本人/我們明白,如果本人/我們作出, 本人/我們知道在要項上不正確的陳述或提供 本人/我們知道在要項上不正確的資料,或罔顧實情地作出在要項上不正確的陳述或罔顧實情地提供在要項上不正確的資料,或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在任何陳述或資料中遺漏任何要項,根據《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附屬法例第354N章)第22條,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0。

本人/我們已細閱申請指南內關於本人/我們個人資料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本人/我們謹此聲明, 本人/我們在此申請表上所填報的個人資料,就本人/我們所知,均屬真確及最新的資料。 本人/我們明白並且同意,此等個人資料,是可按照「個人資料收集聲明」第1段所述之目的而被使用的。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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