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
1.
许可证适用于一些需要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事先批准的特殊废物,供在堆填区核实之用。许可证所运载的个人资料只供环保署负责的人员,以及署方委派的代理人或代表使用,并限于与在堆填区处置特殊废物,以及发出处置费用帐单有关,供识别废物产生者 / 收集者 / 运载者及与他们沟通之用。
2.
资料可按照适用法律或规例的规定,提供予法定或政府团体或机构。
3.
有关资料会成为环保署持有的个人资料,可以书面方式致函
香港坚尼地城域多利道88号4楼西翼环保署堆填及发展组
要求查阅,以及改正资料任何不正确之处。
环境保护署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申请表格
于堆填区倾倒废弃混凝土或特殊废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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